注意!南京禁养这30种犬种
南京在养犬重点管理范围内禁止饲养30种大型犬、烈性犬以及由公安机关、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成年犬体高(肩高)超过61cm以上的成年犬种...
南京在养犬重点管理范围内禁止饲养30种大型犬、烈性犬以及由公安机关、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成年犬体高(肩高)超过61cm以上的成年犬种。

携犬出户,犬只应当挂犬牌、束犬链,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。根据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《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第五条规定:
本市长江以南、绕城公路以内的区域为养犬重点管理区(以下简称“重点管理区”)。
其他区域和前款所列区域内的农村,为养犬一般管理区(以下简称“一般管理区”)。
一般管理区内的街道、建制镇和人口聚集的区域,经区、县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,按照重点管理区管理。
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:
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,不得饲养烈性犬、大型犬。
根据《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》相关规定,在养犬重点管理范围内禁止饲养以下30种大型犬、烈性犬以及由公安机关、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成年犬体高(肩高)超过61cm以上的成年犬种。
条例第九条规定:
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。犬只未经登记的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。
条例第十六条规定:
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。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,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办理延续手续。
个人需要继续养犬的,应当持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、养犬登记证,携犬到居住地公安部门申请。单位需要继续养犬的,市公安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。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,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延续手续。